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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信用”和“誠信” 《決定》提及6次

國家發展改革委組織召開全國優化營商環境工作會議和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部際聯席會議第一次全體會議

國務院決定修改的涉及信用的行政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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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信用”和“誠信” 《決定》提及6次

7月18日,中國共產黨第二十屆中央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通過《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記者梳理發現,關鍵詞“信用”“誠信”共提及6次,其中包括加快建立民營企業信用狀況綜合評價體系、構建環境信用監管體系等。在全面深化改革過程中,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鼓勵支持民營經濟發展,多措并舉,不斷完善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體制機制,持續優化民營經濟發展環境。《決定》在“構建高水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方面強調,要完善民營企業融資支持政策制度,破解融資難、融資貴問題。健全涉企收費長效監管和拖欠企業賬款清償法律法規體系。加快建立民營企業信用狀況綜合評價體系,健全民營中小企業增信制度。同時,《決定》提到,完善市場準入制度,優化新業態新領域市場準入環境。健全企業破產機制,探索建立個人破產制度,推進企業注銷配套改革,完善企業退出制度。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和監管制度。記者關注到,近年來,信用監管助推政府管理和服務效能顯著提升。《決定》在“健全宏觀經濟治理體系”和“健全生態環境治理體系”方面,也都提及了“信用”的字眼。在健全宏觀經濟治理體系方面,《決定》提出,健全預算制度,加強財政資源和預算統籌,把依托行政權力、政府信用、國有資源資產獲取的收入全部納入政府預算管理;在健全生態環境治理體系方面,《決定》提出,深化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構建環境信用監管體系。關于“誠信”,《決定》也提及了2次。在健全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體制機制方面,《決定》表示,健全加快生活性服務業多樣化發展機制。完善中介服務機構法規制度體系,促進中介服務機構誠實守信、依法履責。在深化文化體制機制改革方面,《決定》則指出要推動理想信念教育常態化制度化。構建中華傳統美德傳承體系,健全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建設體制機制,健全誠信建設長效機制,教育引導全社會自覺遵守法律、遵循公序良俗,堅決反對拜金主義、享樂主義、極端個人主義和歷史虛無主義。來源:中國信用

國家發展改革委組織召開全國優化營商環境工作會議和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部際聯席會議第一次全體會議

為持續建設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推動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4月3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組織召開全國優化營商環境工作會議和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部際聯席會議第一次全體會議。會議傳達學習了習近平總書記關于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國務院常務會議關于優化營商環境工作部署,通報了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和全國優化營商環境工作2023年主要進展及2024年重點安排。會議指出,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優化營商環境和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工作,堅定不移推進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建設,始終堅持“兩個毫不動搖”、“三個沒有變”,有關部門和地方建立了高位推動、協同配合的工作機制,推出了一批抓綱帶目、務實管用的政策舉措,以持續優化的營商環境穩預期、提信心,支持民營經濟和民營企業發展壯大。會議強調,要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抓好優化營商環境這一“牽一發而動全身”的關鍵改革,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不折不扣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明確的各項任務,雷厲風行推動各項任務舉措落地見效,求真務實解決經營主體急難愁盼問題,敢作善為形成工作合力,進一步提振企業信心,穩定市場預期,激發各類經營主體的內生動力和創新活力,不斷開創優化營商環境和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新局面。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部際聯席會議副召集人、成員和聯絡員,北京市政府有關負責同志,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優化營商環境牽頭部門負責同志,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司局、駐委紀檢監察組、營商環境發展促進中心負責同志參加會議。(來源: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務院決定修改的涉及信用的行政法規

近日,為貫徹實施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推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并落實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等法律,國務院對涉及的行政法規進行了清理。經過清理,國務院決定:一、對14部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二、廢止《產品質量監督試行辦法》(1985年3月7日國務院批準 1985年3月15日國家標準局發布 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其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新增了信用相關內容,將《條例》第四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和有關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對國際海上運輸及其輔助性業務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實施信用管理,并將相關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國務院決定修改的行政法規一、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第四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和有關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對國際海上運輸及其輔助性業務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實施信用管理,并將相關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第五條修改為:“經營國際客船、國際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取得企業法人資格;“(二)有與經營業務相適應的船舶,其中必須有中國籍船舶;“(三)投入運營的船舶符合國家規定的海上交通安全技術標準;“(四)有提單、客票或者多式聯運單證;“(五)有具備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從業資格的高級業務管理人員。“經營國際集裝箱船、國際普通貨船運輸業務,應當取得企業法人資格,并有與經營業務相適應的船舶。”第六條修改為:“經營國際客船、國際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業務,應當向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附送符合本條例第五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審核完畢,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告知理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審核國際客船、國際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業務申請時,應當考慮國家關于國際海上運輸業發展的政策和國際海上運輸市場競爭狀況。“申請經營國際客船運輸業務,并同時申請經營國際班輪運輸業務的,還應當附送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相關材料,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一并審核、登記。“經營國際集裝箱船、國際普通貨船運輸業務,應當自開業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備案,備案信息包括企業名稱、注冊地、聯系方式、船舶情況。”第七條第一款修改為:“經營無船承運業務,應當自開業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備案,備案信息包括企業名稱、注冊地、聯系方式。”刪去第八條、第十六條、第二十條、第三十六條、第四十三條。第九條改為第八條,修改為:“國際客船、國際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經營者,不得將依法取得的經營資格提供給他人使用。”第十條改為第九條,修改為:“國際客船、國際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經營者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相應的經營資格后,不再具備本條例規定的條件的,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應當立即取消其經營資格。”第十八條改為第十六條,修改為:“國際客船、國際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情形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備案:“(一)終止經營;“(二)減少運營船舶;“(三)變更提單、客票或者多式聯運單證;“(四)在境外設立分支機構或者子公司經營相應業務;“(五)擁有的船舶在境外注冊,懸掛外國旗。“國際客船、國際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經營者增加運營船舶的,增加的運營船舶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技術標準,并應當于投入運營前15日內向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備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3日內出具備案證明文件。“其他中國企業有本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五)項所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辦理備案手續。“國際集裝箱船運輸經營者、國際普通貨船運輸經營者和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終止經營的,應當自終止經營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備案。”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二條中的“本條例第二十一條”修改為“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三十五條改為第三十二條,修改為:“未取得《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許可證》,擅自經營國際客船、國際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業務的,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萬元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從事國際集裝箱船、國際普通貨船運輸業務沒有與經營國際海上運輸業務相適應的船舶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第三十九條改為第三十五條,修改為:“國際客船、國際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經營者將其依法取得的經營資格提供給他人使用的,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銷其經營資格。”第四十條改為第三十六條,修改為:“未履行本條例規定的備案手續的,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辦備案手續;逾期不補辦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撤銷其相應資格。”第四十五條改為第四十條,將其中的“并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修改為“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四十九條改為第四十四條,修改為:“外國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未經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批準,不得經營中國內地與臺灣地區之間的雙向直航和經第三地的船舶運輸業務。“外國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未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批準,不得經營中國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之間的客船、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業務。外國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經營中國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之間的集裝箱船、普通貨船運輸業務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備案。”二、將《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辦法》第四條、第六條合并,作為第四條,修改為:“收購廢舊金屬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后15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備案事項發生變更的,收購廢舊金屬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屬于工商登記事項的自工商登記變更之日起15日內)向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公安機關可以通過網絡等方式,便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備案。”刪去第十二條、第十六條。第十三條改為第十一條,修改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相應處罰:“(一)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未履行備案手續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視情節輕重,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未履行備案手續收購非生產性廢舊金屬的,予以警告或者處以500元以下的罰款;“(二)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未向公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的,予以警告或者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三)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非法設點收購廢舊金屬的,予以取締,沒收非法收購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可以并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四)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時未如實登記的,視情節輕重,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責令停業整頓;“(五)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收購禁止收購的金屬物品的,視情節輕重,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責令停業整頓。“有前款所列第(一)、(三)、(四)、(五)項情形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修改為:“國務院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應當將作出的相關產品準予許可的決定及時通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刪去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第五十三條修改為:“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定期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提交報告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第六十五條修改為:“本條例規定的吊銷生產許可證的行政處罰由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決定。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應當將作出的相關產品吊銷生產許可證的行政處罰決定及時通報發展改革部門、衛生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法律、行政法規對行使行政處罰權的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四、將《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六十六條修改為:“列入目錄的產品未經認證,擅自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的,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未經認證的違法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貨值金額2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五、將《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三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并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普通貨物運輸經營,違法所得超過1萬元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二)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客運經營,違法所得超過2萬元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三)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違法所得超過2萬元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六十五條第三款修改為:“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未按規定進行備案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增加兩款,作為第四款、第五款:“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未按規定進行備案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備案時提供虛假材料情節嚴重的,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5年內不得從事原備案的業務。”刪去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改為第六十八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客運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一)不按批準的客運站點停靠或者不按規定的線路、公布的班次行駛的;“(二)在旅客運輸途中擅自變更運輸車輛或者將旅客移交他人運輸的;“(三)未報告原許可機關,擅自終止客運經營的。“客運經營者強行招攬旅客,貨運經營者強行招攬貨物或者沒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第七十一條改為第七十條,將第一款中的“道路運輸站(場)經營者”修改為“道路旅客運輸站(場)經營者”。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者有前款違法情形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七十五條改為第七十四條,刪去第一款中的“或者未標明國籍識別標志”。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外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未按照規定標明國籍識別標志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運輸,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六、刪去《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七、刪去《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第四十九條中的“船員適任證書”、第五十三條第一項中的“證書”。刪去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五條改為第五十四條,刪去第一項。八、將《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中的“《證券法》第一百二十九條”修改為“《證券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五十九條修改為:“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對該證券公司被處置負有主要責任,情節嚴重的,可以按照規定對其采取證券市場禁入的措施。”刪去第六十條中的“并可以暫停其任職資格、證券從業資格”和“撤銷其任職資格、證券從業資格”。九、將《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第十六條修改為:“除按照河道采砂許可證規定的期限在可采區作業外,采砂船舶應當集中停放在沿江縣級人民政府指定的地點,并由采砂船舶所有者或者使用者負責管護。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離開指定的地點。”刪去第十七條。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七條:“禁止運輸、收購、銷售未取得河道采砂許可證的單位、個人開采的長江河道砂石。“長江水利委員會應當會同沿江省、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長江航務管理局、長江海事機構等單位建立統一的長江河道采砂管理信息平臺,推進實施長江河道砂石開采、運輸、收購、銷售全過程追溯。”第十八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未辦理河道采砂許可證,擅自在長江采砂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長江水利委員會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開采的砂石和違法所得以及采砂船舶和挖掘機械等作業設備、工具,并處違法開采的砂石貨值金額2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不足10萬元的,并處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九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采砂單位、個人未按照河道采砂許可證規定的要求采砂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長江水利委員會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開采的砂石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開采的砂石貨值金額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或者在禁采區、禁采期采砂的,沒收違法開采的砂石和違法所得以及采砂船舶和挖掘機械等作業設備、工具,吊銷河道采砂許可證,并處違法開采的砂石貨值金額2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不足10萬元的,并處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運輸、收購、銷售未取得河道采砂許可證的單位、個人開采的長江河道砂石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長江水利委員會、有關海事管理機構以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運輸、收購、銷售的砂石和違法所得,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條改為第二十一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采砂船舶未在指定地點集中停放或者無正當理由擅自離開指定地點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靠在指定地點,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予以強行轉移至指定地點。”第二十一條改為第二十二條,修改為:“偽造、變造、轉讓、出租、出借河道采砂許可證,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長江水利委員會依據職權予以吊銷或者收繳,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刪去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中的“行政處分”修改為“處分”。第二十六條修改為:“有下列行為之一,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不執行已批準的長江采砂規劃、擅自修改長江采砂規劃或者違反長江采砂規劃組織采砂的;“(二)不按照規定審批發放河道采砂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的;“(三)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監督檢查職責,造成長江采砂秩序混亂或者造成重大責任事故的。”十、將《海洋觀測預報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三款中的“批準”修改為“備案”。第三十一條修改為:“設立、調整海洋觀測站(點)未按照規定備案的,由有關海洋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不符合海洋觀測網規劃的,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實施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十一、將《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發票包括紙質發票和電子發票。電子發票與紙質發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國家積極推廣使用電子發票。”第四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一款:“發票管理工作應當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第五條修改為:“發票的種類、聯次、內容、編碼規則、數據標準、使用范圍等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第八條第二款修改為:“稅務機關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確定印制發票的企業。”第十二條中的“批準”修改為“確定”。第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內的單位和個人使用的發票,除增值稅專用發票外,應當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印制;確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印制的,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商印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同意后確定印制發票的企業。”第十五條修改為:“需要領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持設立登記證件或者稅務登記證件,以及經辦人身份證明,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發票領用手續。領用紙質發票的,還應當提供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式樣制作的發票專用章的印模。主管稅務機關根據領用單位和個人的經營范圍、規模和風險等級,在5個工作日內確認領用發票的種類、數量以及領用方式。“單位和個人領用發票時,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報告發票使用情況,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查驗。”刪去第十八條、第三十四條。第二十二條改為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開具紙質發票應當加蓋發票專用章。”第二十三條改為第二十二條,第三款修改為:“單位和個人開發電子發票信息系統自用或者為他人提供電子發票服務的,應當遵守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第二十四條改為第二十三條,增加一項,作為第一款第六項:“(六)竊取、截留、篡改、出售、泄露發票數據”。第二十七條改為第二十六條,修改為:“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建立發票使用登記制度,配合稅務機關進行身份驗證,并定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發票使用情況。”第二十九條改為第二十八條,修改為:“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不得擅自損毀。已經開具的發票存根聯,應當保存5年。”第三十八條改為第三十六條,在第一款中的“偽造發票監制章”后增加“竊取、截留、篡改、出售、泄露發票數據”,刪去第一款中的“對印制發票的企業,可以并處吊銷發票準印證”。第三章名稱以及第二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中的“領購”修改為“領用”。第二十五條中的“發票”修改為“紙質發票”。刪去第二十八條中的“和發票領購簿”。刪去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中的“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十二、將《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第一條中的“收養法”修改為“民法典”。增加一條,作為第三條:“收養登記工作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循最有利于被收養人的原則,保障被收養人和收養人的合法權益。”第五條改為第六條,將第二款中的“計劃生育部門”修改為“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收養人還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材料”修改為“收養人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材料”,“收養人無子女的證明”修改為“收養人生育情況證明”。第六條改為第七條,將第一款中的“收養法”修改為“民法典”,第四款中的“生父母為送養人的,并應當提交與當地計劃生育部門簽訂的不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協議;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還應當提交送養人有特殊困難的聲明。其中,因喪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單方送養的,還應當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證明”修改為“生父母為送養人,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還應當提交送養人有特殊困難的聲明;因喪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單方送養的,還應當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證明”。第七條、第十條分別改為第八條、第十一條,將其中的“收養法”修改為“民法典”。十三、刪去《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第二條第二款。第八條中的“勞動保障、計劃生育等部門”修改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十四、將《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中的“《煙草專賣法》第三十條”修改為“《煙草專賣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二條中的“《煙草專賣法》第三十一條”修改為“《煙草專賣法》第二十九條”,第五十三條中的“《煙草專賣法》第三十二條”修改為“《煙草專賣法》第三十條”,第五十四條中的“《煙草專賣法》第三十三條”修改為“《煙草專賣法》第三十一條”。此外,對相關行政法規中的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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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烈祝賀大成資信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和科技型中小企業審核

近日,在陜西省科學技術廳官方網站對外公布的“2022年第十四批擬入庫科技型中小企業名單”和“陜西省2022年第三批擬認定高新技術企業名單”中,陜西大成資信評估有限公司名列其中,這是公司繼2018年成功研發“大成征信系統”,2021年獲得六項計算機軟件著作權后在科技創新領域取得的又一重要成果。據了解,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都是國家為扶持和鼓勵在科技研發創新方面有突出成績的企業設立的專項資質認定,是調整產業結構、提高國家競爭力的主力軍,在我國經濟發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戰略地位。對申報企業在核心自主知識產權、科技成果轉化能力、研究開發的組織管理水平、成長性指標和人才結構等方面進行綜合評估和認定,需經過層層篩選,審查嚴格。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和科技型中小企業審核的企業將享受到各級政府部門的多項鼓勵和支持政策。科技創新是企業長遠發展的源動力。自成立以來,大成資信一直高度重視評級技術和評級方法的創新研究,本次能通過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的嚴格審核,標志著公司科技研發水平得到了進一步的實質發展,為公司揭示信用風險的能力提供了有力的技術支撐,大成資信也成為陜西省內唯一擁有全套、全流程電子評價體系(評級系統、評級模型、評級分析,數據采集、綜合分析、跟蹤評級)的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實現了線上、線下同步作業,使公司的綜合競爭力得到明顯的提升。截止2022年6月底,公司已為全國近千戶企業提供了優質、高效的信用管理、風險防范和資信評估等相關服務,業務量高居陜西信用服務機構的前列。“十四五”時期是我國經濟轉型和高質量發展的關鍵期,也是我國信用體系建設的黃金時期,作為陜西省信用服務領域的中堅力量,大成資信將繼續秉承“獨立公正、客觀嚴謹、高效守密”的經營理念,為推動中國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和金融市場健康發展做出更大貢獻。

大成資信喜獲六項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

2021年12月底,國家版權局向陜西大成資信評估有限公司自主研發的六大軟件產品——“信用評級數據采集系統、評級分析系統、企業信用檔案管理系統、盡職調查數據分析系統、信用評價系統、企業主體信用評級系統”頒發了“計算機軟軟著作權登記證書”,這是公司繼2018年成功研發“大成征信系統”后在科技創新領域取得的又一重要成果,也為下一步公司申報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奠定了堅實的基礎。科技創新是企業長遠發展的源動力。自成立以來,大成資信一直高度重視評級技術和評級方法的創新研究,本次申報的六個軟件系統能一次性通過國家版權局的嚴格審核,標志著公司科技研發水平得到了實質性的進步,為公司揭示信用風險的能力提供了有力的技術支撐,大成資信也成為陜西省內唯一擁有全套電子評價體系(數據采集、綜合分析、檔案管理)的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基本實現了線上、線下同步作業,使公司的綜合競爭力得到明顯的提升。截止2021年底,公司已為全國近千戶企業提供了優質、高效的信用管理、風險防范和資信評估等相關服務,業務量高居陜西信用服務機構的前列。“十四五”時期是我國經濟轉型和高質量發展的關鍵期,也是我國信用體系建設的黃金時期,作為陜西省信用服務領域的中堅力量,大成資信將繼續秉承“獨立公正、客觀嚴謹、高效守密”的經營理念,為推動中國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和金融市場健康發展做出更大貢獻。

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信息公布管理辦法

《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信息公布管理辦法》,已經2021年12月27日國家稅務總局2021年度第3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國家稅務總局局長:王軍  2021年12月31日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信息公布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維護正常稅收征收管理秩序,懲戒重大稅收違法失信行為,保障稅務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促進依法誠信納稅,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稅務機關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確定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向社會公布失信信息,并將信息通報相關部門實施監管和聯合懲戒。第三條 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信息公布管理應當遵循依法行政、公平公正、統一規范、審慎適當的原則。第四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當依法保護稅務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對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信息公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個人信息,應當依法予以保密。第五條 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在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信息公布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第二章 失信主體的確定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以下簡稱失信主體)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其他涉稅當事人(以下簡稱當事人):(一)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100萬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占當年各稅種應納稅總額10%以上的,或者采取前述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二)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欠繳稅款金額100萬元以上的;(三)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四)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五)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六)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100份以上或者金額400萬元以上的;(七)私自印制、偽造、變造發票,非法制造發票防偽專用品,偽造發票監制章的;(八)具有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虛開發票等行為,在稽查案件執行完畢前,不履行稅收義務并脫離稅務機關監管,經稅務機關檢查確認走逃(失聯)的;(九)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非法提供銀行賬戶、發票、證明或者其他方便,導致未繳、少繳稅款100萬元以上或者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十)稅務代理人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造成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100萬元以上的;(十一)其他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社會危害性較大的稅收違法行為。第七條 稅務機關對當事人依法作出《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復議、未提起行政訴訟,或者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后,在法定期限內未提起行政訴訟,或者人民法院對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或行政復議決定作出生效判決、裁定后,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確定其為失信主體。對移送公安機關的當事人,稅務機關在移送時已依法作出《稅務處理決定書》,未作出《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的,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復議、未提起行政訴訟,或者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后,在法定期限內未提起行政訴訟,或者人民法院對稅務處理決定或行政復議決定作出生效判決、裁定后,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確定其為失信主體。第八條 稅務機關應當在作出確定失信主體決定前向當事人送達告知文書,告知其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告知文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有效身份證件號碼或者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地址。沒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以稅務機關賦予的納稅人識別號代替;(二)擬確定為失信主體的事由、依據;(三)擬向社會公布的失信信息;(四)擬通知相關部門采取失信懲戒措施提示;(五)當事人依法享有的相關權利;(六)其他相關事項。對納入納稅信用評價范圍的當事人,還應當告知其擬適用D級納稅人管理措施。第九條 當事人在稅務機關告知后5日內,可以書面或者口頭提出陳述、申辯意見。當事人口頭提出陳述、申辯意見的,稅務機關應當制作陳述申辯筆錄,并由當事人簽章。稅務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第十條 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局長或者其授權的稅務局領導批準,稅務機關在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期限屆滿,或者行政復議決定、人民法院判決或裁定生效后,于30日內制作失信主體確定文書,并依法送達當事人。失信主體確定文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有效身份證件號碼或者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地址。沒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以稅務機關賦予的納稅人識別號代替;(二)確定為失信主體的事由、依據;(三)向社會公布的失信信息提示;(四)相關部門采取失信懲戒措施提示;(五)當事人依法享有的相關權利;(六)其他相關事項。對納入納稅信用評價范圍的當事人,還應當包括適用D級納稅人管理措施提示。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不包括因其他方式無法送達,公告送達告知文書和確定文書的時間。第三章 信息公布第十一條 稅務機關應當在失信主體確定文書送達后的次月15日內,向社會公布下列信息:(一)失信主體基本情況;(二)失信主體的主要稅收違法事實;(三)稅務處理、稅務行政處罰決定及法律依據;(四)確定失信主體的稅務機關;(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布的其他信息。對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信息,以及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信息,稅務機關不予公開。第十二條 稅務機關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向社會公布失信主體基本情況。失信主體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公布其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納稅人識別號)、注冊地址以及違法行為發生時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經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確定的實際責任人的姓名、性別及身份證件號碼(隱去出生年、月、日號碼段);失信主體為自然人的,公布其姓名、性別、身份證件號碼(隱去出生年、月、日號碼段)。經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確定的實際責任人,與違法行為發生時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有涉案行為外,稅務機關只向社會公布實際責任人信息。第十三條 稅務機關應當通過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網站向社會公布失信主體信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也可以通過稅務機關公告欄、報紙、廣播、電視、網絡媒體等途徑以及新聞發布會等形式向社會公布。國家稅務總局歸集各地稅務機關確定的失信主體信息,并提供至“信用中國”網站進行公開。第十四條 屬于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失信主體,在失信信息公布前按照《稅務處理決定書》《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繳清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的,經稅務機關確認,不向社會公布其相關信息。屬于本辦法第六條第八項規定情形的失信主體,具有偷稅、逃避追繳欠稅行為的,按照前款規定處理。第十五條 稅務機關對按本辦法規定確定的失信主體,納入納稅信用評價范圍的,按照納稅信用管理規定,將其納稅信用級別判為D級,適用相應的D級納稅人管理措施。第十六條 對按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向社會公布信息的失信主體,稅務機關將失信信息提供給相關部門,由相關部門依法依規采取失信懲戒措施。第十七條 失信主體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滿3年的,稅務機關在5日內停止信息公布。第四章 提前停止公布第十八條 失信信息公布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失信主體或者其破產管理人可以向作出確定失信主體決定的稅務機關申請提前停止公布失信信息:(一)按照《稅務處理決定書》《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繳清(退)稅款、滯納金、罰款,且失信主體失信信息公布滿六個月的;(二)失信主體破產,人民法院出具批準重整計劃或認可和解協議的裁定書,稅務機關依法受償的;(三)在發生重大自然災害、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等突發事件期間,因參與應急搶險救災、疫情防控、重大項目建設或者履行社會責任作出突出貢獻的。第十九條 按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提前停止公布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停止公布失信信息申請表、誠信納稅承諾書。按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申請提前停止公布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停止公布失信信息申請表,人民法院出具的批準重整計劃或認可和解協議的裁定書。按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申請提前停止公布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停止公布失信信息申請表、誠信納稅承諾書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出具的有關材料。第二十條 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予以受理,并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第二十一條 受理申請后,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審核。符合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條件的,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局長或者其授權的稅務局領導批準,準予提前停止公布;符合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條件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局長或者其授權的稅務局領導批準,準予提前停止公布。稅務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予以提前停止公布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對不予提前停止公布的,應當說明理由。第二十二條 失信主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提前停止公布:(一)被確定為失信主體后,因發生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虛開發票等稅收違法行為受到稅務處理或者行政處罰的;(二)五年內被確定為失信主體兩次以上的。申請人按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申請提前停止公布的,不受前款規定限制。第二十三條 稅務機關作出準予提前停止公布決定的,應當在5日內停止信息公布。第二十四條 稅務機關可以組織申請提前停止公布的失信主體法定代表人、財務負責人等參加信用培訓,開展依法誠信納稅教育。信用培訓不得收取任何費用。第五章 附則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規定的期間以日計算的,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休假日;期間以年、月計算的,到期月的對應日為期間的最后一日;沒有對應日的,月末日為期間的最后一日。期間開始的當日不計算在期間內。本辦法所稱“以上、日內”,包含本數(級)。第二十六條 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可以依照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辦法〉的公告》(2018年第54號)同時廢止。來源:中國稅務局網站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加強信用信息共享應用 促進中小微企業融資實施方案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加強信用信息共享應用促進中小微企業融資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21〕52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加強信用信息共享應用促進中小微企業融資實施方案》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各地區、各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促進中小微企業融資的決策部署,圍繞保市場主體、應對新的經濟下行壓力,加快信用信息共享步伐,深化數據開發利用,創新優化融資模式,加強信息安全和市場主體權益保護,助力銀行等金融機構提升服務中小微企業能力,不斷提高中小微企業貸款可得性,有效降低融資成本,切實防范化解風險,支持中小微企業紓困發展,保持經濟平穩運行,為構建新發展格局、推動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支撐。國務院辦公廳2021年12月22日(此件公開發布)加強信用信息共享應用促進中小微企業融資實施方案中小微企業是穩增長、促就業、保民生的重要力量。近年來,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深入推進,社會信用體系不斷完善,有效促進了中小微企業融資。但受銀企信息不對稱等因素制約,中小微企業貸款可得性不高、信用貸款占比偏低等問題仍然存在。為進一步發揮信用信息對中小微企業融資的支持作用,推動建立緩解中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的長效機制,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部署和《政府工作報告》要求,制定本實施方案。一、總體要求(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歷次全會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充分發揮各類信用信息平臺作用,在切實保障信息安全和市場主體權益的前提下,加強信用信息共享整合,深化大數據應用,支持創新優化融資模式,加強對中小微企業的金融服務,不斷提高中小微企業貸款覆蓋率、可得性和便利度,助力中小微企業紓困發展,為扎實做好“六穩”工作、全面落實“六保”任務、加快構建新發展格局、推動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支撐。(二)基本原則。需求導向,充分共享。以支持銀行等金融機構提升服務中小微企業能力為出發點,充分發揮各類信用信息平臺作用,多種方式歸集共享各類涉企信用信息,破解銀企信息不對稱難題。創新應用,防控風險。充分運用大數據等技術,完善信用評價體系,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加大信貸資源向中小微企業傾斜力度。建立健全風險識別、監測、分擔、處置等機制,提升風險防范能力。多方參與,協同聯動。健全信用信息共享協調機制,發揮政府在組織協調、信息整合等方面的作用,加快構建政府與銀行、保險、擔保、信用服務等機構協同聯動的工作格局,形成工作合力。依法依規,保護權益。強化信息分級分類管理,規范信息使用權限和程序,加強信息安全保護,防止信息泄露和非法使用。依法查處侵權行為,保護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維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二、加強信用信息共享整合(三)健全信息共享網絡。省級人民政府要在充分利用現有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征信平臺、綜合金融服務平臺等信息系統的基礎上,統籌建立或完善地方融資信用服務平臺,鼓勵有條件的市縣結合實際建立相關融資信用服務平臺。依托已建成的全國中小企業融資綜合信用服務平臺(以下簡稱全國融資信用服務平臺),橫向聯通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有關行業領域信息系統,縱向對接地方各級融資信用服務平臺,構建全國一體化融資信用服務平臺網絡,與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等數據共享交換通道做好銜接。(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銀保監會牽頭,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四)擴大信息共享范圍。進一步整合市場主體注冊登記、行政許可、行政處罰、司法判決及執行、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榮譽表彰、政策支持等公共信用信息,不斷提高數據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以中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融資業務需求為導向,在依法依規、確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逐步將納稅、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繳納、進出口、水電氣、不動產、知識產權、科技研發等信息納入共享范圍,打破“數據壁壘”和“信息孤島”。鼓勵企業通過“自愿填報+信用承諾”等方式補充完善自身信息,暢通信息共享渠道。(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銀保監會牽頭,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農村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版權局、國家知識產權局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五)優化信息共享方式。立足工作實際,靈活采取物理歸集、系統接口調用、數據核驗等多種方式共享相關信息。已實現全國集中管理的信息原則上在國家層面共享,由國家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與全國融資信用服務平臺共享,在完成“總對總”對接前可以根據實際需求先行推進地方層面共享;其他信息在地方層面共享,由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歸集整合,以適當方式與地方融資信用服務平臺共享。充分利用現有信息共享機制和渠道,凡已實現共享的信息,不再要求有關部門和單位重復提供。全國融資信用服務平臺要根據有關部門和單位工作需要,依法依規同步共享所歸集的信用信息,加強信息使用和管理的有效銜接。建立相關工作機制,支持有需求的銀行、保險、擔保、信用服務等機構(以下統稱接入機構)接入融資信用服務平臺。(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六)優化信用信息服務。各級融資信用服務平臺按照公益性原則,依法依規向接入機構提供基礎性信息服務,并將相關信息使用情況及時反饋數據提供單位。對依法公開的信息,應當整合形成標準化信用信息報告供接入機構查詢,鼓勵有條件的融資信用服務平臺根據接入機構需求,按照區域、行業等維度批量推送相關信息。對涉及商業秘密等不宜公開的信息,未經信息主體授權不得向接入機構提供原始明細數據,主要通過數據提供單位與融資信用服務平臺聯合建模等方式供接入機構使用,或經信息主體授權后提供數據查詢、核驗等服務,實現數據“可用不可見”。在切實加強監管的基礎上,穩妥引入企業征信機構依法依規參與平臺建設和運營。(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人民銀行、銀保監會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三、深化信用信息開發利用(七)完善信用評價體系。各級融資信用服務平臺要建立完善中小微企業信用評價指標體系,對中小微企業開展全覆蓋信用評價,供銀行等接入機構參考使用。鼓勵接入機構根據自身業務特點和市場定位,充分利用內外部信息資源,完善信用評價模型,實現對中小微企業的精準“畫像”。鼓勵接入機構依法依規將相關信息向融資信用服務平臺和有關部門開放共享。(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人民銀行、銀保監會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八)強化風險監測處置。各級融資信用服務平臺要加強對獲得貸款企業信用狀況的動態監測,分析研判潛在風險并及時推送相關機構參考。依托融資信用服務平臺等,探索建立中小微企業貸款“線上公證”、“線上仲裁”機制和金融互聯網法庭,高效處置金融糾紛。對依法認定的惡意逃廢債等行為,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依法依規開展聯合懲戒。(國家發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人民銀行、銀保監會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四、保障信息主體合法權益(九)規范信息管理使用。各數據提供單位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要求,明確相關信息的共享公開屬性和范圍。各級融資信用服務平臺要建立信息分級分類管理和使用制度。信息主體有權免費查詢其在融資信用服務平臺上的所有信息,并可按照有關規定提起異議申訴和申請信用修復。未經脫敏處理或信息主體明確授權,不得對外提供涉及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的信息。(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十)加強信息安全保障。各級融資信用服務平臺應當建立完備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強化信息安全技術保障,對接入機構進行信息安全評估,提升信息安全風險監測、預警、處置能力。接入機構要加強內部信息安全管理,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和融資信用服務平臺信息管理要求,獲取的信息不得用于為企業提供融資支持以外的活動。嚴肅查處非法獲取、傳播、泄露、出售信息等違法違規行為。(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五、保障措施(十一)加強組織協調。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要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建立健全加強信用信息共享應用促進中小微企業融資工作協調機制,做好與國家政務數據共享協調機制的銜接,設立工作專班負責推動相關信息共享,通報工作成效。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要依法依規對涉及的相關金融機構和金融業務進行監督管理。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加快實現本領域相關信息系統與融資信用服務平臺互聯互通,推動信用信息應用服務。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大工作力度,按照本實施方案要求統籌建立或完善地方融資信用服務平臺,做好本行政區域內信用信息共享應用相關工作。(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人民銀行、銀保監會牽頭,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農村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版權局、國家知識產權局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十二)強化政策支持。地方人民政府要對地方融資信用服務平臺建設予以合理保障。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建立中小微企業信用貸款市場化風險分擔補償機制,合理分擔信用風險。鼓勵有條件的地方為符合產業政策導向、信用狀況良好的中小微企業提供貸款貼息,對為中小微企業提供有效擔保的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予以補貼。充分發揮國家融資擔保基金引導作用,增強地方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增信能力,推動完善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財政部、銀保監會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十三)做好宣傳引導。創建一批加強信用信息共享應用促進中小微企業融資示范地區、示范銀行、示范平臺,強化正面引導,推廣先進經驗。組織動員銀行、保險、擔保、信用服務等機構廣泛參與,加強中小微企業融資服務供給,不斷提升中小微企業獲得感。充分發揮部門、地方、行業組織、新聞媒體等作用,通過召開新聞發布會、制作新媒體產品等多種形式,全面準確解讀政策,大力宣傳工作成效、典型案例和創新做法,營造良好輿論環境。(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人民銀行、銀保監會牽頭,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附件:信用信息共享清單   注:1.“中小微企業”是指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等有關部門制定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確定的中型、小型、微型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相關信用信息共享工作參照本實施方案執行。2.“物理歸集”共享方式是指數據提供單位將相關信息傳輸至平臺,由平臺進行存儲;“接口調用”共享方式是指數據提供單位向平臺開放數據接口,由平臺根據企業授權調用信息;“數據核驗”共享方式是指平臺向數據提供單位發送需要核驗的信息,由數據提供單位反饋核驗結果。3.“經企業授權”是指在充分告知企業相關風險的前提下,通過企業書面授權或企業實名注冊后線上授權等方式進行授權。

公司電話:029-88663820

郵箱:poatmaster@dachengrating.com

公司地址:陜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區雁展路1111號萊安中心T7-2104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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